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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常见法律用语错误
来源: | 作者:中文编辑校对网 | 发布时间: 2015-08-25 | 9921 次浏览 | 分享到:

美国著名报人约瑟夫•普利策说:“一家报纸在其新闻、标题及社论页中最要注意的是准确、准确、再准确。必须把每一个人——编辑、记者、通讯员、改写员、校对员——都与报纸联系在一起,让他们相信准确对于报纸就如贞操对于妇女一样重要。” 新闻报道的准确性要求,历来受到报人的高度重视。就法制新闻报道而言,其准确性要求,不但包括事实、标题和评论,而且包括法律用语。 

 

归纳起来,报刊上常见的法律用语错误,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一是张冠李戴,主体错位。

 

法律是一个特定的专业范畴,有着专门的法律术语和特定的表达方式。有些法律术语,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却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有着特定的使用主体和含义,不能互相错位和替代。比如,“议案”与“提案”,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使用的主体各有不同,不能互相混淆和替代。根据《代表法》第9条之规定: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而“提案”则是指参加政协的团体或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可见,“议案”属于人大职权范畴,而“提案”则属于政协职权范畴,二者分属两个不同的职权范畴。但是,有的媒体在报道中却把人大代表的“议案”误作“提案”, 或者相反,把政协委员的“提案”误作“议案”,造成了主体的错位,不但影响了报道的准确性,而且混淆了不同的法律概念。

 

又如,“被告”与“被告人”这两个称谓,表面上看来都是指在法庭上处于“被告”席的人,但它们却分别指代两种性质完全不同案件的诉讼主体:“被告”,是指民事诉讼案件中与“原告”相对应的当事人;而“被告人”,则是指刑事诉讼案件中与“被害人”、“公诉人”相对应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与“原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因为成为“被告”而被视为或者自以为是权利、名誉等受到了损害。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一般被指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涉嫌犯罪情节严重的,其人身自由依法受到办案机关的某种限制。然而,尽管如此,在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也不能称之为“罪犯”,而只能称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有的报道,把民事纠纷案中的“被告”写成了“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