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简称不当,贻笑大方。
法律术语有特定的含义和特定的表达方式。有些法律术语可以按例简称,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简称“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简称“人大常委会”。
但是,有些法律术语则不能随意简称。比如,在公司法中,有“法人”、“法定代表人”等不同的概念。所谓“法人”,并非“自然人”,而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使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机构,比如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而“法定代表人”则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正职负责人,比如政府机关的市长、县长、局长,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公厂的厂长,学校的校长等。
然而,有的媒体在报道中却出现“某公司法人被捕”这样的字眼。如前所述,“法人”非人,如何能“被逮捕”呢?报道者的本意,也许是把“法人”当成了“法定代表人”的简称,岂料简称不当,却闹出了笑话。
在新闻报道中,为了语言的简洁,特别是制作标题时,往往需要起用某些法律术语的简称,或者对某些字数比较多的法律术语等专有名词进行简化。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起用法律术语的简称,或者对它们进行简化时,要以法律规定和通行约定为依据,要以不致造成概念的重叠和混淆,不致引起歧义和误解为原则。
五是沿用旧称,有违新法。
与上层建筑其他领域相比较,法律制度相对稳定而发展滞后。但是,法律制度也并非凝固不变而一劳永逸的。随着旧的法律法规的被修订或废止,新的法律法规的创立和实施,相关的法律用语也在发生变化。因此,法制新闻报道也要与时俱进,及时地起用新的名词术语。否则,一厢情愿地沿用旧的名词术语,就可能造成违反新法新规的用语错误。
比如,在建国初期,我国农村基层组织设有“村长”一职。但是,新颁布的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一级基层组织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样一来,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已经没有了“村长”一职。但是,多年以来,甚至在最近的一些新闻报道中,仍然有继续沿用“村长”称谓的,比如有的报道称“长乐村村长陈某某涉嫌贪污被立案审查”。从法律意义上说,“村长”的称谓,显然已经时过境迁,不但与事实不符,也与新法规不符,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