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相反,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误作“被告”。这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造成了两个不同性质案件主体的错位。
二是意义相近,似是而非。
有些法律术语,从一般语言学理解,似乎意义大体相近。但是,在法律范畴,它们却有着特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场合,各自有着严格的界定,不能互相混淆和替代。
比如,在司法诉讼过程和其他法律事务中,有“告知”、“宣告”、“宣读”、“宣布”等术语,它们意义相近,都有告诉和宣示的意思,但是它们的使用主体、适用对象和适用场合各有不同。“告知”是执法者对于相关当事人而言的,又分为处罚告知、权利义务告知、法律程序告知和法律后果告知等不同情形。例如,交通警察处罚交通违章、违法事件时,要“告知”违章、违法司机被处罚的原因、依据、结果和申诉手段;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要“告知”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等等。“宣告”、“宣读”和“宣布”,是相对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更广泛的公众而言的。其中,“宣告”用于宣告判决、宣告破产、宣告死亡等;“宣读”用于宣读起诉书、宣读证人证言、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等;而“宣布”则用于宣布开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宣布休庭等。
有的媒体在相关报道中,往往把依法应为“告知”的,却写成了“告诉”或“宣告”;有的把依法应为“宣告”的,却误为“宣读”或“宣布”;也有的把依法应为“宣布”的,误为“宣告”或“告知”;它们意思虽然相近,但因适用对象和场合不当,有违法律用语之规范。
这类法律用语错误,也许因为其意义比较相近,错误界限并不十分明显,所以也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它们以似是而非的面貌出现,其负面影响也往往不易为人们所警觉和清除。为严肃法律用语规范起见,这类错误应予引起我们的特别警惕,并认真加以纠正和克服。
三是生造词语,于法无据。
专门的法律用语,有着严格的学术规范和法律依据,不能凭空想象和随意编造。但是,有的媒体在报道中却想当然地臆造出一些于法无据的“法律术语”。比如,有的媒体在报道称,张某因涉嫌抢劫被某市公安机关“拘捕”。其实,“拘捕”一词,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中也没有“拘捕”这一项。从字面理解,“拘捕”是“拘留”和“逮捕”的意思。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和“逮捕”,是两种性质和效力不同的强制措施。“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直接采用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是指经人民法院裁定或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通常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为防止重大犯罪嫌疑人逃避或阻碍侦查、审判或继续犯罪,而对被告人采取的全面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可见,“拘留”和“逮捕”是两种强制措施,不能“合二为一”同时并举。在新闻报道中,不能无中生有而含糊其词地使用“拘捕”一词,应当确切地使用“拘留”或者“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