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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阅读与校对阅读之不同
来源:周奇 | 作者:bianjiao | 发布时间: 2015-11-16 | 100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象、目的、绩效评价标准不同

首先,编辑阅读的对象和校对阅读的对象不相同。

编辑阅读的对象只有一个,即作者的原创作品。这里说的原创作品,泛指各种形式的书稿,包括著作、译作、古籍校订本、辞书、文选以及其他类型书稿。

校对阅读的对象有两个:一个是编辑发排文本,通称“原稿”,一个是依据原稿和版式设计排版打印的样张,通称“校样”。书稿电子化后,作者交给编辑的不再是手写书稿,而是电子稿(磁盘、网络邮件等)及其打印样,编辑通常是阅读打印样,并在打印样上加工。修改定稿后,排版部门无需重新排字,只需打开电子稿,依据编辑在打印样上的修改,在电脑上修改,然后根据版式设计要求,进行版式转换,再打出校样。这个校样除编辑修改的部分外,同电子稿并无二致,已无传统意义上原稿与校样的差别,所以校对界认为,书稿电子化后,已将原稿与校样“合一”了。尽管如此,校对的阅读对象仍然有两个:编辑修改过的打印样,版式转换后的校样。因为,两者存在差异:一是内容不完全相同,校样反映了编辑的加工修改;二是版式(包括版面格式、字体字号等)完全不同。编辑修改过的打印样,通称编辑发排文本,是达到齐、清、定发稿要求的书稿,在性质上与传统原稿是相同的,实质上是“原稿”,因而还是校对改错补漏的直接依据。

其次,编辑阅读的具体目的和校对阅读的具体目的不相同。

编辑阅读,首要目的是决定取舍。从一定意义上讲,编辑的阅读活动是一种文化选择活动。编辑通过阅读,了解作品的内容和写作形式,然后对作品做出全面评价,并且决定取舍。因此,阅读过程就是了解、评价、选择和决策的过程。对于决定接受出版的书稿,编辑还要通过再阅读,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这个再阅读过程,则是提升书稿水平的设计过程。到了加工阶段,编辑还要一边阅读一边加工,这个阅读过程则是编辑再创造的过程。

编辑阅读的取舍决定,其依据是全方位的,例如出版方针任务,社会文化价值取向,读者的精神需求,作品本身的思想水平和学术价值,与同类图书的比较,出版社的出书方向和实际利益,等等。他既要对作者负责,对作品做出客观评价,为优秀作品争取出生权;又要对读者负责,为读者提供优质精神食粮;还要对社会负责,要有益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文化积累;最后,还要对出版社负责,要考虑出版社长远的和现实的利益。所以,编辑审读既是了解作品、评价作品的过程,又是全方位综合各种因素,进行文化选择的过程。

校对阅读的具体目的相对要单纯一些,即发现和消灭校样和原稿上的差错。他无须对书稿做出全面评价,因为已经三审定稿,具备了出版的基本条件。在校对过程中发现重大错误因而取消出版的书稿,是极个别的例外。但是,摆在校对员面前的校样,还不具备付印出版的完备条件,因为还存在错漏,既可能存在排版错漏(电子书稿版式转换过程还可能发生错乱和内容丢失),也可能存在原稿错误(包括作者写作错误和编辑错改),两种错误都隐藏在校样的字里行间。此外,还可能存在版面格式缺陷或差错,例如书名页内容缺项,正文规格、体例不统一,封面、书名页、目录的相关项目不一致,文与图、文与表不配套不衔接,正文注码与注文注码不对应,版面格式不规范,等等。由于校对处在编辑后、印制前的关键环节,必须把一切差错消灭在图书印制之前。所以,校读过程是猎错查漏、纠错补漏的过程,补充和完善编辑工作的过程,为书稿付印出版创造完备条件的过程。

由于编辑阅读和校对阅读的对象不同、具体目的不同,两种阅读绩效的评价标准自然也不相同。

编辑阅读的绩效评价标准,首先是书稿取舍决定的正误。评价书稿取舍决定的正误,取决于图书的内在价值,包括思想内容和表现形式。而图书的内在价值最终要由读者的阅读实践来检验。正如伏尔泰所说的,图书价值的一半是读者创造的。没有读者的读书活动,图书的价值是实现不了的。所以,编辑阅读绩效的评价标准是比较抽象的,而且需要一定时间的检验,不可能进行量化检测。

校对阅读绩效的评价标准,是图书成品的差错率。图书成品的差错率,就是校对的留错率。所以,留错率越低,校对阅读的绩效就越高。相对来说,这个评价标准要具象得多,可以用数字来量化。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为这个标准做出量化规定:图书差错率在1/10000以内(含1/10000)为合格品。在此以前,还有个成文规定:图书差错率在0.5/10000以下、0.25/10000以上为良好品,差错率在0.25/10000以下为优秀品。这里说的合格品、良好品和优秀品,都不是对图书内容的评价标准,而是对校对质量的评价标准,叫做“编校质量”。

书稿取舍决定,是图书出版最重要的决定。如果决定失误,或者扼杀了优秀图书,或者让平庸、劣质图书出笼,都会对社会造成损害。所以,编辑阅读对于图书质量具有决定性作用。

校对作为图书质量保障的最后防线,负有将一切差错消灭在图书出版之前的使命。校对处在前承编辑工作、后启印制出版的特殊环节,编辑工作的疏漏,可以由校对来弥补,而校对工作的失检,则无可挽回地成为图书成品中的差错。有些内容优秀的图书,由于差错率超过合格标准,不但失去参评优秀图书的资格,还必须从市场全部收回,造成出版社的信誉损害和经济损失。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个合格标准就是图书市场准入标准。这就是说,编辑书稿取舍决定的正确性,还需要通过校对改错补漏才得以实现。所以说,编辑阅读和校对阅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制度不同,程序不同

编辑阅读与校对阅读的对象和目的的差异,直接影响着它们的阅读制度和程序。

编辑阅读强调“慎”,要求全面考察,综合评价,审慎取舍。

校对阅读强调“细”,要求“一字不略过”,“细辨乎一字之微”。

因为强调“慎”,编辑审读书稿,要坚持“三审制”。“三审”是三级审读,即责任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的三级审读。其程序是:初审后,要对书稿做出全面评价,并提出取舍建议,写出初审报告,提交复审;复审要对初审的判断和建议做出分析,表明复审的取舍意见,写出复审报告,提交终审;终审要对初审、复审的意见表态,并做出最终取舍决定。三级审读,是为了保证对书稿价值判断和取舍决定的正确。

校对阅读强调“细”,所以要坚持“三校一读”制度。“三校”跟“三审”不一样,不是三级校对,而是三个校次。这是因为书稿和校样出错的多样性和隐蔽性,“校书如扫落叶”,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经过多次改版和校对。一读即三校后进行一次通读检查。校对阅读实际上要进行四次,每校一次还要进行文字技术整理,其程序是:一校—整理—退改—出样→核红(将一校样上标改的字句与二校样核对,检查有无漏改和错改)—二校—整理—退改—出样→核红(将二校样上标改的字句与三校样核对,检查有无漏改和错改)—三校—全面文字技术整理—退改—出样→核红(将三校样上标改的字句与新出校样核对,检查有无漏改和错改)—通读检查。通读检查如未发现错漏,即可签字付印,这份校样就成了“付印清样”。如果还有少量错漏,则签批“改后付印”,改后再打出付印清样。如果通读检查发现错误很多,则须增加校次,重新进入校对程序,直至消灭全部差错,才能签字付印。这一套相当严格的程序,是校对工作特有的,是确保校对质量必需的。

“三审”阅读,是逐级负责的制度,书稿取舍的最终决策权,由负责终审的总编辑(或副总编)掌握。初审者对终审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书面保留意见,存入该书档案,但依照组织原则必须服从终审的决定。

“三校一读”阅读,是分次校读的制度,不同校次由不同的校对人员承担,有不同的灭错指标、灭错重点和阅读方法。一校、二校的重点,是比照原稿校核校样,重点在于消灭排版(包括版式转换)错漏,而且要求一校消灭排版错漏的75%,二校再消灭一校留错的75%。三校不再比照原稿对校,而是通读校样,发现疑点才去查对原稿。三校的任务是:消灭全部排版错漏,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发现并协助编辑改正原稿可能存在的错误。经过三次校改,排版错漏已经很少了,所以,通读检查的重点是发现并改正原稿错误,从而做到把一切差错消灭在图书出版之前,为图书出版创造完备条件。

根据编辑、校对的职责分工,校对发现原稿的错误,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图书校对工作基本规程》是这样规定的:“对于明显的错字、别字、多字、漏字、错简字、错繁字、互倒、异体字、旧字形,非规范的异形词,专名错误,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标点符号用法、数字用法、量和单位名称及符号书写,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版面格式,校对员应当予以改正,但改后须经责任编辑过目认定。发现了语法错误、逻辑错误以及事实性、知识性、政治性错误,校对员无权修改,只能用灰色铅笔标注表示质疑,并且提出修改建议,填写‘校对质疑表’,连同校样由责任校对送给责任编辑排疑。”(作者:周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