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是新闻的第一要素。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新闻的真实,包括新闻事实的准确无误和新闻用语的准确规范。撇开新闻事实不谈,目前,经常可以发现,在各类媒体上频频出现一些不准确不规范的用语,其中涉及一些法定用语。这不但会降低新闻的价值和合法性,而且会误导受众,造成以讹传讹的不良后果。因此,在新闻报道中一定要规范法定用语。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
一些报道中常把企业的“老总”称为“法人代表”。这因为有部分人想当然地认为“法人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两者就是一回事。其实,这两者并不是一回事。www.bianjiao.net
我国法律规定,依法设立(经工商、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如董事长)为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寻遍法律法规,是找不到“法人代表”这一词汇的。在通常意义上,受法人授权委托,可以行施法人某些民事权利的人员被称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只能由特定的一人担任;“法人代表”则可以是多个人(如各分公司经理)。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有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和“法人代表”并不是一回事。
被告和被告人
目前,在一些新闻报道中时常出现把“被告人”当作“被告”之类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诉讼双方,为“原告”和“被告”。而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涉诉双方,为“国家公诉人”和“被告人”。因此,报道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就要看它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是民事案件,其当事人必定是“原告”或“被告”;而接受刑事审判的当事人,其身份一定是“被告人”。“被告”和“被告人”不能混为一谈。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案件当事人可以身兼“被告人”和“被告”双重身份。那就是此人既被公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又被受害方追偿经济损失;这在法律上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人在刑事审理中是“被告人”,在民事审理中则是“被告”。
罪犯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就是说,某人即便杀了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阶段,他也只是个涉嫌杀人或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案件自进入起诉阶段至终审判决前,他的身份是被告人;而只有当法院终审判决其有罪后,他才是罪犯。在新闻报道中,把某个犯罪嫌疑人随意定性为“犯罪分子”或“罪犯”,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