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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医药广告准则解读(附: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来源: | 作者:bianjiao | 发布时间: 2016-06-13 | 42814 次浏览 | 分享到:

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中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很容易产生误导患者或消费者的后果,也容易滋生不正当竞争。因此,国家历来强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比较。如《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情形;再比如《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者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情形;原《广告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内容。本条仍保持了这样的要求。

 

4.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是专门从事医学研究和医疗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其名义和形象对患者或者消费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往往使人产生该患者因为使用了某种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而得到康复的形象,也具有很大的说服力和诱惑性。因此,利用这些机构和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广告宣传,更容易赢得患者和消费者的信任,更容易产生误导作用。因此原《广告法》予以明确禁止。新广告法则全面禁止了所有形式的广告代言。近年来,广告代言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些代言人利用自身的名望诱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信任并模仿着去消费同样的商品或服务,由此引发了不少虚假广告的纠纷。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广告代言行为,本次修订正式确立了广告代言制度,将广告代言人列入了广告法的主体范围。考虑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及代言人的社会影响力,为保护患者和消费者不受虚假广告误导或欺骗,本条明确规定禁止代言人在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中进行推荐或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除了本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中禁止含有的内容有规定的,在进行这些商品和服务广告时,也必须严格遵守。

 

对药品广告忠告性语言的要求。鉴于药品属于非常特殊的商品,一旦被误食误用,其后果将非常严重。因此,广告法明确要求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