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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遵循什么样的标准?政府标准,词典标准,专家标准
来源: | 作者:bianjiao | 发布时间: 2015-09-08 | 77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中,人们常常面对三个层面的语言文字标准:政府标准,词典标准,专家标准。

 

政府标准指已由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方面的标准。例如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视部发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教育部和国家语委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等等。

 

词典标准指的是社会公认的权威词典对语言项目的规定。当前,虽然语文词典繁多,但是最权威、流传最广、最能得到各方面认同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室编辑的《现代汉语词典》。这部词典代表了我国现代语文词典编纂的最高水平。

 

本文说的词典标准,是指这部词典而言的。

 

专家标准,是指有影响的语言文字学者对某些语言项目的规范所阐述的个人意见。

 

在三个标准当中,首先应当遵循的,当然是政府标准。如果其他两个标准跟政府标准有出入,当以政府标准为矩矱。政府标准不可能把所有语言项目的细则都包容进去,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以词典标准为准绳。如果词典标准中也没有规定,可参照比较合理的专家意见操作。例如,上文提到的《标点符号用法》是政府标准,但对省略号后面的标点没有具体规定,词典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诠释。有专家建议,如果在段落之内,应当在省略号后面标出逗号或句号,好让读者知道省略号后面的句子是否是另起的;如果在段落末尾,则可以不标逗号或句号。这个意见显然使得书面表达更加清晰,是可取的。

 

以上是采纳三个标准的原则。这一依循顺序不能打破,打破了,就会乱套。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在实际工作中采纳标准时,往往专家标准超越词典标准。专家意见有所不同,某个专家前后的意见也可能不一致,一味依从专家,就会五花八门,使得社会的语言文字应用很不统一,有悖于新时代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历史潮流。

 

政府意见是在反复酝酿中产生的,不可能步步紧跟社会生活中语言的发展变化。词典的编辑有一个过程,更重要的是,须对发展变化有所观察和思考,也不可能处处亦步亦趋。所以,面对新的不断涌现的社会语言生活中的新现象,在政府标准和词典标准尚无规定的时候,可以多倾听专家的意见。

 

但是,对专家意见宜持谨慎态度,有时要观察一段再做抉择。因为专家的意见有时不自觉地流露出一种“后瞻性”。例如多年前,有的专家批评“打扫卫生”的说法不合理,但是现在,这种说法早已习以为常。前两年,有的专家指责类似“挑战巴塞罗那”的用法(述宾式动词带宾语),现在,这样的用法已经很普通了,同类用例不胜枚举。语言是社会约定俗成的产物,有时看来似乎不合逻辑的说法,只要社会流行开来,长期稳定使用,到头来,就是“合理”的,而且不可避免地最终进入词典。所以,社会语言生活中新冒出来的词语或说法,只要人们都理解,宽容大度、静观默察,比较妥帖。不宜依从某些专家的意见一棍子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