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编辑校对网

致力于文字应用21年。做最认真


中文编辑校对网

倡导“编辑从校对做起,校对向编辑学习”出版工作理念,团结全国优秀编辑校对
致力于文字应用

被告与被告人不能混淆
来源: | 作者:中文编辑校对网 | 发布时间: 2015-08-25 | 1630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与“被告人”,表面上看来,都是处于法庭“被告”席上的人。但是,这两个称谓分别属于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范畴,是绝对不能混淆和相互替代的。

 

“被告”是民事诉讼法律概念,是民事案件中与“原告”相对应的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被告”与“原告”双方都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因为成为“被告”而被视为或者自以为是权利、名誉等受到了损害。

 

“被告人”属刑事诉讼法律概念,是刑事案件中与“被害人”、“公诉人”相对应的当事人。“被告人”一般被指涉嫌刑事犯罪。涉嫌犯罪情节严重的被告人,其人身自由依法受到办案机关的某种限制。然而,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某人为犯罪。所以,即使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在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也不能称之为“罪犯”,而只能称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有的报道,把民事纠纷案中的“被告”写成了“被告人”,或者相反,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称为“被告”;或者,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就把“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称作“罪犯”;这些表述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