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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编校差错合格率提高至2/10000
来源: | 作者:bianjiao | 发布时间: 2018-01-15 | 4553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全国各省区市出版管理部门收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刊司发出《关于对<报刊质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文编辑校对网发现,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期刊的编校差错合格率提高到万分之二。征求意见稿显示为:期刊差错率不超过2/10000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2/10000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而在过去2009年版的《期刊出版质量管理规定》中是这样表述的:期刊编校的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中文编辑校对网认为,尽管是“征求意见稿”,但按大家都懂的规矩,这个数值不会有太大变化,期刊编校质量,提高了!!虽然现在期刊生存质量是所有媒体中最差的。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中,还有这么一条:期刊内容质量及编校质量抽样检查对象包括期刊的正文、封一(含书脊)、封二、封三、封四、扉页、版权页、目次页、广告页、插页等所有内容。对比原来的2009年版本,多了“广告”,也就是说广告也加入了抽查对象了。这一点,务必引起注意,对于文字工作者来说,广告那个烂货,不知会害多少人呢!


也有好消息,征求意见稿中这样说: 一种期刊在1年内有3期及以上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被检出有3期及以上不合格的,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同时处以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发证机关吊销出版许可证。2009版中,是连续两年不合格;征求意见稿中是连续两年被检出3期及以上不合格。而且,新版中不合格,再也不会“媒体曝光”。但增加了“罚款处罚”。还是实在点,罚钱!!


征求意见稿中还有一个更烦人的新增项:出现的一般性文字差错,一经确认,报刊出版单位应在其后出版的报纸、期刊上登载“更正声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应予以收回并销毁。报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和形式规范检查不合格的,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报刊出版单位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无论合格,还是不合格,错了都要更正!


中文编辑校对网获悉,目前,此稿正在征求意见中,在今年的全国报刊管理会议上讨论后,择日会颁发实行。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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